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(2023年第5期)。
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(2023年第5期)
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,接收1批次黑龙江省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环节,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:
桦川县凯丰超市经销的香三调味料(购进日期:2023-6-10),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要求。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。
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, 桦川县凯丰超市经销的黑龙江丽滨食品有限公司的1批次香辛料及粉类不合格。名称为香三调味料,购进日期:2023-6-10,不合格检验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。
经营者信息:桦川县凯丰超市,地址: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(桦川县隆凯商贸有限公司负一层)。
对上述不合格食品,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,要求经营者暂停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,并进行整改。经查,经营者2023年1月3日从黑龙江丽滨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三调味料1000盒,其中抽检不合格批次香三调味料(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)300盒,剩余700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,进货单价1元/盒。截至现场核查时间止,抽检不合格批次香三调味料(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1日)已售出186盒,未售出114盒,违法来得到的共计279元。案发当日,当事人提供出销售记录,未能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单。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了产品不合格召回通知,因此香三调味料开袋即食,故当事人无法顺利实施召回。
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,2023年8月4日对桦川县凯丰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(桦市监处罚〔2023〕25号),经查,当事人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:(四)超范围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;”的规定。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,提交证据材料,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,且案发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,未造成危害后果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“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一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;的规定,参照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(国市监法〔2022〕2号)第十四条第二、三项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二)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;(三)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,社会危害性较小的”的规定,经2023年8月3日局案审会研究同意,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。综上,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,决定处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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